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1800號
上 訴 人 林燕梅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 李良賢 間請求給付代墊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1454元
,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