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8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1800號
上 訴 人  林燕梅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 李良賢 間請求給付代墊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1454元
,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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