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708號
原   告 法喜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智偉
送達代收人  張立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芳媛 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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