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708號
原 告 法喜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智偉
送達代收人 張立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芳媛 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