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事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事聲字第13號
抗告人即
聲明異議人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正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三僑金屬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
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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