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事聲字第13號
抗告人即
聲明異議人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正 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三僑金屬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
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