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822號
原 告 徐梓瑄
被 告 周俊雄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