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822號
原   告  徐梓瑄
被   告  周俊雄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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