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小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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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字第40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周寶勳 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32,4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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