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勞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勞簡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巫燕枝
被上訴人  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
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10,0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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