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再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再簡字第3號
再審原告  賴思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賴泳佑賴泰宏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所為之107年度六簡字第
10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77,6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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