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3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凱隆(原名鄭貴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凱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於109年8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98
7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陳銘壎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孜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