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2號聲請人 謝文明 相對人 謝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擔保金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銀行臺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壹紙(存單編號C013346B)及現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王怡雯法官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李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