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再易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78號再審原告 鄭博文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曾郁瑄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1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貳拾叁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繳納再審裁判費,乃再審程序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1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7萬1,709元,應徵裁判費1萬9,023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法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湯美玉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