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家上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上字第343號上訴人 張竣豪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 律師被上訴人 張少華
楊寬恩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 律師
蔡尚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鄭威莉法官許勻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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