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更一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兆定 選任辯護人 李岳洋 律師
陳冠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張兆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6號,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許曉微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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