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5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MOMA」商標之手鍊共計壹仟零捌拾捌條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商標法乙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400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扣案之仿冒「MOMA」商標之手鍊共計1088條,經商標權人鑑定結果確屬仿品,有鑑識報告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3月11日以96年度偵字第140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扣案刻有「MOMA」商標之手鍊1088條均係仿冒品,有商標權人派迪爾鐘錶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識報告書1份在卷可憑(偵查卷第52頁)。是扣案手鍊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
2項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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