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 紀介鴻 訴訟代理人 潘東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