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小藍波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麒勝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被告 鮑秉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8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