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 汪富治 訴訟代理人 吳挺絹 律師
胡峰賓 律師被告 蕭金龍 訴訟代理人 蔡皇其 律師被告 沈鈺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建物及其坐落基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結果,與系爭不動產相鄰之不動產交易實價每平方公尺約為新臺幣(下同)14萬3,541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捌佰捌拾捌萬貳仟叁佰壹拾柒元(計算式:61.88平方公尺×143,541元=8,882,3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收第一審裁判費捌萬玖仟零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