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 張品鳳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耕宇 即騏世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就其中新臺幣(下同)330,000元核發支付命令,並駁回原告其餘聲請。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原告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變更請求金額為5,730,000元(見本院106年度湖簡調字第685號卷第62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730,000元,應繳裁判費57,7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22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