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展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伍萬捌仟陸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貳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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