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7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77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尤璽傑
       林郁喬
被   告  王美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一百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三時
十二分於本院簡易庭第三法庭再開辯論。另諭知原告於十日內提
出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號之信用卡申請
書影本,並於開庭時提出原本以供本院核對。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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