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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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陳思維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寶隆 、 曾安利 因給付退夥股金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僅就部分調解標的繳納新臺幣(下同)3,00
0元聲請費,並未足額繳納。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
就調解標的之全部所有之利益為準。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應
為660萬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系爭建物課稅現值之三分
之一加總核算。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系爭建物之最新房
屋稅單,並按上開利益總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補
繳聲請費(如上開標的價額加總後仍未滿1000萬元,即毋須
補繳聲請費,但請具狀 陳明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