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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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陳思維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寶隆曾安利 因給付退夥股金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僅就部分調解標的繳納新臺幣(下同)3,00
  0元聲請費,並未足額繳納。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
  就調解標的之全部所有之利益為準。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應
  為660萬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系爭建物課稅現值之三分
  之一加總核算。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系爭建物之最新房
  屋稅單,並按上開利益總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補
  繳聲請費(如上開標的價額加總後仍未滿1000萬元,即毋須
  補繳聲請費,但請具狀 陳明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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