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簡字第49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屏簡字第496號
原   告 達樂市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慶榮
訴訟代理人  劉松森
被   告  楊昕鳳
被   告  許鳳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楊昕鳳、許鳳鳴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零陸佰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登
記謄本、規約、管理費明細表、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為證
,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
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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