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988號
上訴人即  黎鳳超
原   告
       黎鎮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傅繼餘 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9年12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97,6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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