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字第464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潮簡字第464號
原   告  石木安
被   告  楊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7月26日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25萬
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9年10月26日,詎被告屆期未為清償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借據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
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
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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