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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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605號

聲請人 葉信凡

法定代理人 葉容 沿

邱芯旋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邱義章 之孫,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10月4日去世,聲請人於111年12月20日知悉得為繼承,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於111年10月4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人尚有第一順位繼承人 邱智鴻邱佳明 於本件聲請時並未合法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605號裁定駁回,業經本院查明無訛,則依上揭民法規定,繼承順序在後之聲請人非法定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周嘉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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