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783號
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睿淇咖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旻琪
相對人蔡旻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聲請人正確用印之聲請狀正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783號
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睿淇咖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旻琪
相對人蔡旻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聲請人正確用印之聲請狀正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