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7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783號

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睿淇咖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旻琪

相對人蔡旻琪

張睿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聲請人正確用印之聲請狀正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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