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662號
聲請人 邱韋峰
相對人 林雅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或年籍生日等足識別身分之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662號
聲請人 邱韋峰
相對人 林雅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或年籍生日等足識別身分之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