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8號
債務人 劉登廣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8號裁定自民國111年7月28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4頁)。再查,債務人無財產足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應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