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8號

債務人 劉登廣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8號裁定自民國111年7月28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4頁)。再查,債務人無財產足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應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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