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19號
聲請人榮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紹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建邦 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建邦間假扣押事件,前經鈞院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705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執行終結,假扣押原因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撤銷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假扣押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70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惟該裁定業經本院110年度全事聲字第40號裁定廢棄,聲請人假扣押之聲請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終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263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在案。是上開假扣押裁定既經撤銷,已失其效力,本件聲請人再聲請撤銷該裁定,自無裁判之利益,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