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小字第28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 告 洪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九
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三,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鄭國銘
零件折舊計算式(元為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金額:31850×0.369=11753
第二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369=7416
第三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000)0.36910/12
=3899
應扣除折舊金額:11753+7416+3899=23068
折舊後殘值:00000-00000=8782
得請求之金額:8300(工資)+8500(油漆)+8782(零件殘值
)=25582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小字第280號勘驗筆錄
一、本院勘驗內政部警政署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第八公路警察大
隊所提供行車記錄器攝錄之光碟【檔案:VOD_6670】,勘驗
結果為:
1、錄影畫面顯示行車記錄器之鏡頭朝前方拍攝,可拍攝前方車
輛通行狀況,勘驗筆錄上所記載之時間係光碟錄影之時間,
併此說明。
2、光碟錄影時間20:32:50-20:33:10
畫面顯示原告之承保車輛當時行駛於國道3號內側車道,車
旁即為國道高速公路之護欄,突然聽見一聲碰撞聲(光碟錄
影時間20:32:58),車內傳來尖叫聲,此時能見內側車道
衝出一輛自小客車,而原本行駛於內側車道之承保車輛,則
被迫改換行駛於中間車道,原告承保車便駕車追趕肇事車輛
。
二、本院勘驗內政部警政署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第八公路警察大
隊所提供行車記錄器攝錄之光碟【檔案:VOD_6671】,勘驗
結果為:
1、錄影畫面顯示行車記錄器之鏡頭朝前方拍攝,可拍攝前方車
輛通行狀況,勘驗筆錄上所記載之時間係光碟錄影之時間,
併此說明。
2、光碟錄影時間20:34:01-20:34:10
此時能聽見車內乘客念「1882FJ」,勘認肇事車輛車牌號碼
為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