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選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會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選易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陳俊翰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蔡勝雄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 律師
陳郁仁 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鄭曄祺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運弘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農會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