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原告大千廣播電臺股份有限公司
寶島新聲廣播電臺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賴靜嫻 共同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 律師
高肇成 律師被告 楊文禮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大千廣播電臺股份有限公司、寶島新聲廣播電臺股份有限公司之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楊文禮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犯行,就其中被訴公然侮辱及誹謗原告2人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認定原告2人所提告訴不合法並不另為不受理諭知在案,揆諸上開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2人之訴,且原告2人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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