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О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玖日起予以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不諱,核與證人丙○○於警詢、偵訊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紋字第○九三○一二七四六三號鑑驗書一份及現場照片二十幀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復自承戶籍地現無人居住,亦無法確認現居處所之詳細地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又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罰金銀元三千元確定,被告無力繳納,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入監易服勞役,指揮書執畢日期為九十四年七月八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應自九十四年七月九日起予以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勝琛
法官呂煜仁法官黃珮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源坤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