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166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836,400元(即依房屋稅繳款書所示系爭門牌號碼
  高雄縣鳳山市○○街○○號房屋之課稅現值,至於請求給付租
  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9,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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