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166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836,400元(即依房屋稅繳款書所示系爭門牌號碼
高雄縣鳳山市○○街○○號房屋之課稅現值,至於請求給付租
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9,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