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78號
上 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妍蓁
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6,324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