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30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上午九時
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翁金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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