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小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小字第501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顏嘉瑩

被告 陳明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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