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2年度港小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港小字第123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歐昭廷

被告 蔡宏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812元,及其中新臺幣72,270元自民國112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與三期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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