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696號

原告 蔡慧華

訴訟代理人 陳妙真 律師

被告 江美如

訴訟代理人 吳信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於民國112年8月17日上午11時5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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