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9號原告 蔡佑澤 被告 蔡哲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中金簡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黃世誠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蓁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