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5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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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502號原告 林金池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 律師
楊禹謙 律師被告 李順涼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79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吳孟潔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