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勞小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小字第126號上訴人即原告 羅文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26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