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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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25號原告 朱姿霜 被告 李家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依蓉
法官田雅心法官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