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緝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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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緝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緝字第52號原告 劉玉禪 被告 吳喆翔 (原名 吳昌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緝字第55、56、57、58、59、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張美眉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緝 字第 52 號裁定(112.02.23)【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121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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