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5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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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562號原告金優利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至方 被告 廖妍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4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金優利旅行社有限公司對被告廖妍蓁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陳僑舫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