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40號原告 朱婕綺 被告 王凱生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易字第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宗祐
法官林德鑫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