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12號原告張 儷葳 被告 何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2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廖慧娟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