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丙○○、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壹仟玖佰叁拾肆元,折合銀圓貳拾壹萬柒仟叁佰壹拾貳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仟叁佰玖拾壹元,折合新臺幣柒仟壹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葉明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馮善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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