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乙○○住嘉
甲○○○住同被告丙○○住嘉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六五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張育彰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官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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