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35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連有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燦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伍萬叁仟零貳拾玖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8,141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8,000元×1,52
2平方公尺×847/10000+2,436,834元,四捨五入至整位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029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魏于傑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