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9號聲請人 洪邱梅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
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2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10月2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28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盈菁┌──────────────────────────────────────────────────────┐│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7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廖玉如 │桃信營業部│99年10月2日│50,000元│A0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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